區域秩序維護服務標準
人員資格要求:
(1)專職秩序維護人員,經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并定期接受培訓。
(2)能處理和應對小區公共秩序維護工作,能正確使用各類消防、物防、技防器械和設備,能夠熟悉、掌握突發事件處理的應急預案。
(3)上崗時佩帶統一標志,穿戴統一制服,裝備佩戴規范,儀容儀表規范整齊。
2、門崗服務標準:
(1)主出入口24 小時值勤,并有詳細交接班記錄和外來車輛的登記記錄。
(2)對外來人員進入小區主動詢問,確認后放行。
(3)對進出小區的車輛進行疏導,保持出入口暢通。
(4)對隨意推銷、衣冠不整人員入內及時進行勸阻。
3、巡邏崗服務標準:
(1)秩序維護人員按指定的時間和路線每二小時巡查一次,并做好相關記錄。
(2)接到火災、警情等異常情況后立即趕赴現場,按應急處理預案進行處置。
(3)檢查正在裝修和施工的樓宇,施工批準單是否張貼在門上,是否按照裝修規定進行裝修。
(4)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向上級報告,并在《崗位值勤記錄》上做好記錄;
4、監控崗服務標準
(1)監控中心、消防、防盜設施設備24小時運行,有專人值勤。
(2)密切觀察監控電視屏幕上反映的情況,一旦發現可疑情況,立即通知就近的秩序維護人員迅速趕赴現場查看。
(3)錄像內容保存期為七天,其內容未經主管領導批準,不得向他人透露。
(4)仔細觀察消防報警系統顯示屏變化情況,接到火災報警,立即通知就近的秩序維護員趕到現場察看和處置,并將察看和處置結果記錄于《消防監控火災報警記錄表》上,若確定是火災,則按《火災應急處理規程》處置。
5、維護行車秩序服務標準
(1)維護小區道路交通指示標識,指揮車輛按規定路線行駛并按指定區域有序停放。
(2)對不按規定行駛車輛進行勸阻,發現未按規定停放的車輛應進行提醒、勸阻。
(3)發現未關好車窗車門及時提醒車主,并做好相關記錄。
(4)指揮非機動車按照指定地點有序停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