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安服務質量的檢查與改進
16.1檢查的內容與方式
16.1.1檢查內容
根據本標準的要求,對保安服務和隊伍管理情況進行全面專考核、檢查。
16.1.2檢查方式
16.1.2.1監督檢查
1)獨立駐勤保安隊自查。
2)大、中隊對獨立駐勤保安隊的檢查。
3)保安服務公司對大、中隊的檢查和對獨立駐勤保安隊的抽查,受理客戶投訴。
4)保安糾察隊對所屬的保安隊伍進行糾察和檢查。
5)保安員對保安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。
16.1.2.2客戶評價
1)保安服務公司定期向客戶單位征求意見。
2)定期發放就征求意見表。
3)公布保安服務質量監督電話。
4)駐勤保安隊經常向客戶單位匯報工作,征求意見。
5)做好投訴接待工作。
16.1.3以上方式的檢查,均應有詳細檢查的記錄。
16.2服務質量的改進與提高
16.2.1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客戶、群眾的意見、建議,認真進行匯總,分析和研究,有針對性地制定具體的改進方案和措施。
16.2.2對改進方案和措施的落實情況改進的效果,進行復查和評價,使服務質量得娶改進和提高。將改進的方案、措施及效果主動向客戶、群眾反饋。
十七、不合格服務的糾正措施
17.1對不合格服務的識別和報告是每個保安員的義務和責任。
17.2發現不合格服務時,應進行記錄,同時報保安服務公司有關部門,并立即采取措施加以糾正,減少由此產生的不良影響。
17.3保安服務公司應對出現在不合格服務的原因進行分析、評價,以強化監控力度,完善管理制度,不斷提高服務水平,防止問題再度發生。
17.4因不合格服務造成客戶損失的,應按照合同的條款依法予以賠償。